泉州收债公司说说债权人自治的方式有哪些
2024/11/5 16:21:30 点击:
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内容,限于债权人自治的范围。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以外,不能通过决议;债权人会议超出债权人自治的范围,表决通过的决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例如,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产生,若债权人会议以决议选任管理人,则其选任管理人的决议不产生效力。
第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成,应当经过表决。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未经表决或者表决程序不合法,均不得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是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定的方式对会议议题所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原则上,债权人会议讨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表决并作出决议。但是,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时,则没有必要作出决议。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原则上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为必要,即使个别债权人有异议,决议同样产生约束力。但是,对于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时产生的异议,哪怕异议仅仅来源于债务人或者个别债权人,也不能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方式解决争议,而应当以确认之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的,不应当通过表决作成决议。
企业破产法以一般决议和特殊决议为基础,分别规定有债权人会议不同的表决机制。对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通过重整计划的决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178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团体为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故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也不论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或者放弃表决、或者表决时保留意见,更不论债权人是否反对决议,均受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
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形成决议时,应当作成书面文件,并由会议主席签署。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依法应当报法院裁定认可(批准)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及时报请法院裁定认可(批准)。例如,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经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应当报请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决议无须报法院裁定认可(批准)的,会议主席亦应当呈报法院备案。对于涉及管理人的行为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主席还应当将该决议送达管理人,以备管理人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报请法院裁定认可(批准)的外,债权人若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有异议,可以在决议通过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而申请法院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或者申请法院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13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该条所规定的法定15日期间,应当解释为程序上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逾此期间未向法院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不得再向法院提出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请求;债权人在法定15日期间经过后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法院应当径行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请求。
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决议,采取异议撤销的立场,本无可非议。但是,债权人会议决议并非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而是损害债权人的一般利益,或者决议违反法律,是否应当撤销以救济债权人的一般利益呢?在立法例上,依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对债权人会议决议表示不同意的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作出的违背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决议,应当禁止执行。企业破产法对之没有作任何规定。“理论上,破产立法就后者的救济措施的规定应当更具有价值。”因此,在解释上,若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任何期间,都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禁止决议的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禁止决议的执行。
第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内容,限于债权人自治的范围。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以外,不能通过决议;债权人会议超出债权人自治的范围,表决通过的决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例如,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产生,若债权人会议以决议选任管理人,则其选任管理人的决议不产生效力。
第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成,应当经过表决。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未经表决或者表决程序不合法,均不得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是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定的方式对会议议题所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原则上,债权人会议讨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表决并作出决议。但是,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时,则没有必要作出决议。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原则上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为必要,即使个别债权人有异议,决议同样产生约束力。但是,对于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时产生的异议,哪怕异议仅仅来源于债务人或者个别债权人,也不能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方式解决争议,而应当以确认之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的,不应当通过表决作成决议。
企业破产法以一般决议和特殊决议为基础,分别规定有债权人会议不同的表决机制。对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通过重整计划的决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178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团体为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故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也不论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或者放弃表决、或者表决时保留意见,更不论债权人是否反对决议,均受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
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形成决议时,应当作成书面文件,并由会议主席签署。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依法应当报法院裁定认可(批准)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及时报请法院裁定认可(批准)。例如,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经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应当报请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决议无须报法院裁定认可(批准)的,会议主席亦应当呈报法院备案。对于涉及管理人的行为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主席还应当将该决议送达管理人,以备管理人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报请法院裁定认可(批准)的外,债权人若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有异议,可以在决议通过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而申请法院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或者申请法院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13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该条所规定的法定15日期间,应当解释为程序上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逾此期间未向法院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不得再向法院提出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请求;债权人在法定15日期间经过后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法院应当径行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请求。
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决议,采取异议撤销的立场,本无可非议。但是,债权人会议决议并非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而是损害债权人的一般利益,或者决议违反法律,是否应当撤销以救济债权人的一般利益呢?在立法例上,依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对债权人会议决议表示不同意的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作出的违背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决议,应当禁止执行。企业破产法对之没有作任何规定。“理论上,破产立法就后者的救济措施的规定应当更具有价值。”因此,在解释上,若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任何期间,都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禁止决议的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禁止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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