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失踪的追收技巧
2019/1/14 8:40:38 点击:
现实生活中的许多欠款人会离家出走,此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甚至于生死不明,那么他们所欠账款应该怎样讨回呢?
法律上的宣告失踪指的是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设立这一制度旨在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 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与失踪人有一定人身关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在公告寻找失踪人半年仍无音讯后,可宣告其为失踪,他的财产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选择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这样,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就可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但是宣告失踪毕竟是法律上的推定,可能此人会重新出现,或者他的下落被人知道。如果失踪人再现或确知其下落,那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对他撤销失踪宣告,与此同时,代管人的代管权也随之终止。可见追讨下落不明者的债务,应先宣告其失踪,然后向失踪人代管人讨还,也就是说,债权人把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从失踪人被宣告失踪那天起再也没出现。
因为宣告失踪并不能完全清除因当事人长期失踪丽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久悬不决的状态,所以,需要法律规定更强有力的措施来稳定社会的经济秩序,宣告死亡就是一种宣告失踪不足的一项法律制度补充。
所谓宣告死亡,指的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的,在遇到意外事故,如火灾、地震等而下落不明满2 年的,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 年的,方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公民死亡。能够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受申请后,应公告 1 年寻找,否则不可宣告死亡。此外,一般对国外或在国内暂时隔绝的地区,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对因逃债、逃婚、逃兵役等情况而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失踪人,意味着其权利能力的终止,从而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开始继承,其可以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权利,也就应针对其财产的继承人。
其实,宣告死亡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者可能生还,这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他的权利能力恢复,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即使财产已由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取得,取得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原物已不存在,应适当给以补偿。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已经合法得到偿还的债务是不包括在此的,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此外,如果被宣告死亡者生还,原先没有行使债权请求权的人,凡是在时效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可以请求该公民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只宣告失踪。如果利害关系人中,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依法宣告死亡。因此,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对此加以分析,以寻找有利的措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催款人员应尽可能与其亲属保持良好的关系,弄清楚各路信息。
法律上的宣告失踪指的是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设立这一制度旨在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 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与失踪人有一定人身关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在公告寻找失踪人半年仍无音讯后,可宣告其为失踪,他的财产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选择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这样,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就可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但是宣告失踪毕竟是法律上的推定,可能此人会重新出现,或者他的下落被人知道。如果失踪人再现或确知其下落,那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对他撤销失踪宣告,与此同时,代管人的代管权也随之终止。可见追讨下落不明者的债务,应先宣告其失踪,然后向失踪人代管人讨还,也就是说,债权人把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从失踪人被宣告失踪那天起再也没出现。
因为宣告失踪并不能完全清除因当事人长期失踪丽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久悬不决的状态,所以,需要法律规定更强有力的措施来稳定社会的经济秩序,宣告死亡就是一种宣告失踪不足的一项法律制度补充。
所谓宣告死亡,指的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的,在遇到意外事故,如火灾、地震等而下落不明满2 年的,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 年的,方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公民死亡。能够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受申请后,应公告 1 年寻找,否则不可宣告死亡。此外,一般对国外或在国内暂时隔绝的地区,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对因逃债、逃婚、逃兵役等情况而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失踪人,意味着其权利能力的终止,从而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开始继承,其可以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权利,也就应针对其财产的继承人。
其实,宣告死亡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者可能生还,这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他的权利能力恢复,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即使财产已由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取得,取得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原物已不存在,应适当给以补偿。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已经合法得到偿还的债务是不包括在此的,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此外,如果被宣告死亡者生还,原先没有行使债权请求权的人,凡是在时效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可以请求该公民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只宣告失踪。如果利害关系人中,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依法宣告死亡。因此,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对此加以分析,以寻找有利的措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催款人员应尽可能与其亲属保持良好的关系,弄清楚各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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