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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收债公司介绍婚姻生活平摊制个人债务难各是各的

2022/7/28 9:02:26      点击:
   本以为签订了平摊制的财产协议书就可以让婚姻生活不因财产问题受到困扰。谁知,这纸平摊制婚约只能对各自的花销有效,各自的债务还须双方共同承担,婚约在债务领域只是一纸空谈。几天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法庭上原本应该相濡以沫的小夫妻却为婚后债务吵得不可开交。 小黄是一名大学生,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企业上班,过着朝九晚五的生活。2013年夏天,在一次公司聚会上,她认识了阿明,两个年轻人一见钟情,吃饭、看电影、逛街,这个夏天对小黄来说日子过得非常开心。眼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小黄对阿明提出了一个意外的要求,希望婚后两人实行经济平摊制,原来小黄是个很独立的人,她从来不喜欢花别人的钱,与阿明在一起后,她也坚持自己付款,希望两人结婚后,也能彼此经济独立,不要在钱的问题上出现磕绊。阿明思想上也比较新潮,就答应了小黄。 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经济平摊制原则,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2015年3月,阿明因投资需要从其朋友李松处借款两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然而,阿明因种种原因迟迟不能还款。经过多次催促,李松将阿明、小黄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 庭审中,小黄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阿明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李松则认为小黄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阿明、小黄婚后签订了相关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夫妻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阿明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李松将小黄告上法庭,小黄须举证李松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终,因小黄无法举证李松知晓上述夫妻财产约定,法院判令小黄、阿明夫妻共同偿还原告李松借款两万元。 ?